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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发布时间:2014-06-12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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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由(单位)与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条例规定,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二条 企业依法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

1.企业保障女职工获得平等的劳动权益,实行同工同酬。

2.企业应逐步提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使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3.企业吸纳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全过程。

  4.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5.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休息休假及待遇。

6.企业应对女职工节育手术假、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7.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应自动延续至哺乳期结束为止。

8.企业应按照《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规定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按规定支付生育医疗费、生育营养补贴、围产期保健补贴、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女职工给予相关的假期,报销手术费用。

9.企业应按照《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给予女职工相应的待遇。

10.企业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普查,并提供相应的费用和时间。

  11.其他可协商的内容

  (1)

  (2)

  (3)

  第三条 本合同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协商修改合同,但每年只能一次。

  第四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于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并于期满前三个月内进行下一轮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协商。

  第四条本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在10日内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生效的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一份报上级工会备案,并在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乙方首席协商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             年月